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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技巧

公文技巧

公文标题写作中有哪些容易常犯的毛病?又应当怎样加以改正?

来源: 时间:2023-03-06 14:18:57 浏览次数:

公文标题拟制中常见的病误----岳海翔

公文标题不同于一般文章的标题。一般文章的标题在拟制时无论从内容还是形式上都不受限制,比较灵活多样;而公文标题要受到特定的行文目的与要求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如果公文标题的拟制不符合特定的规范及要求,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病误”。毋庸讳言,现行公文标题中的“病误”绝非少数,有其各种各样的“症状”表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文的质量及效用。现例举常见“病误”如下:


一、滥行省略


与一般文章标题相比,公文标题的一个最突出特点就是它的要素化。依国家有关公文法规的规定,公文标题必须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个要素组成,每个要素均有其独特的作用,一般不得随意省略。但在实践中有些公文标题却未循此而为,表现为过于追求标题的简洁而滥行省略,以致使公文标题“缺肢少臂”,令人费解。


例如有一标题为《关于增加职工福利待遇问题》,该公文究竟由哪一单位制发,属何类文种,均不清楚。正确的做法是,应当在介词“关于.前冠以发文机关名称,在“问题”之后添加公文文种,即《×××关于增加职工福利待遇问题的××》。又如某公司向主管局所写的一篇关于机修车间设备大修情况的报告,标题是《机修车间设备大修情况》,随意省略,显得不伦不类。仅就文种而言,究竟是“报告”还是“请示”?令人难以捉摸。规范的写法应是《××厂关于机修车间设备大修的情况报告》。


二、文种混用


文种是公文标题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构成要素。对于它的确定,应当根据公文所涉及内容、文种的适用范围、发文机关的权限和隶属关系以及发文的目的和要求等进行,具有特定性和单一性,不得混淆使用。但在实践中出现文种混用问题的较为多见,主要表现为请示与报告不分、决定和决议相混、公告与通告滥用、函与请示错用以及把决议和纪要等同等等。


例如某一上行文标题为《××公司关于扩建职工娱乐室的报告》,即属混淆了“请示”与“报告”两个文种的界限。因为从行文要求上看,请示需要上级机关明确作出批复,而报告则未必如此。鉴于该文所述内容是需要领导批准解决扩建职工娱乐室所需经费问题,故用“报告”文种显然是不正确的,应当改成《××公司关于扩建职工娱乐室的请示》。至于有的使用《×××关于××的请示报告》,将“请示”与“报告”合二而一,就更欠规范。


三、叠床架屋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公文标题中的“发文机关”要素因简省不当而造成重叠。例如《中共××乡党委关于加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且不说此“通知”以党委名义发布是否合适,仅就“中共××乡党委”这一名称表述而言,即存在重复累赘的问题。因为“中共”是“中国共产党”的简称,再在后面出现“党”字,显属不当。尽管这种表述在实践中比较普遍,但却不符合规范。正确的写法应是“中共××乡委员会”。


二是公文标题中的“文种”要素因转发或批转环节过多而造成重叠。这类标题往往流于冗长杂乱,读来拗口,繁冗枯燥,令人生厌。例如《××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部关于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其中介词“关于”重复出现三次,殊为不妥,而且在“转发”之前加介词“关于”也不符合语法习惯;文种“通知”也重复表述,依转发性通知标题拟制的惯例,应只保留公文发源处的一个文种即可。此外,该通知转发的中间环节即××省财政厅亦无保留的必要,以求简省,因此可将整个标题改为《××市财政局转发<××部关于修改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的通知>》。


三是公文标题中的“事由”部分因强调表述而造成重叠。例如《××公司关于申清扩建浴室的请示》,其中,“请示”文种即已明显蕴含向上级单位“申请”之意,“事由”部分再用“申请”一词纯属不必,故应删掉;再如《××局关于报送2021年工作计划的报告》等,亦属此类。


四、题不对文


即指公文标题对正文部分所述内容的概括有失准确,或过宽或过严,使标题与正文出现“分离”的状况。例如有一标题为《××市公安局关于2000年上半年企业内部治安案件情况和问题的报告》,依题推断其正文部分应当只涉及“企业内部”这一空间范围、“治安案件情况和问题”这一内容范围、“2000年上半年”这一时间范围。但阅读全文后却发现其在内容上不仅反映了“治安案件情况”,而且也反映了有关“刑事案件情况”;尽是一些“情况”的陈述,却没有对“问题”的罗列与分析;有些内容表述甚至超越了“企业内部”的范围。由此可见,该报告的标题与正文不符,标题概括过严,有悖公文法规中有关标题拟制必须做到准确的规定要求。


五、生造文种


即指使用党和国家公文法规规定以外的文种,诸如“汇报”“批示”“批转”“转发”等等。其中“汇报”系公文处理中的常用术语,不能作为文种;“批示”在建国初期曾经一度作为正式公文文种使用,但后来已明令不用;“批转”和“转发”只是两种重要的公文发布形式,仍旧不能作为公文文种使用。实践中,有些单位对此注意得不够,往往自拟文种,例如有一标题为《××市××区计划委员会关于电子乐器厂整顿工作


情况的汇报》,将“汇报”作为公文文种使用,显失规范,应当改为“报告”。顺便指出的是,有些公文写作著述和教材中,多将“批转”“转发”等作为公文文种加以介绍,是不正确的,对公文处理实践环节是一种误导。要严格按照党和国家公文法规中所规定的文种使用,决不能乱起“名称”,以确保其规范性和严肃性。


六、乱用标点


依据公文法规的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在有些特定情况下,公文标题中仍然需要使用诸如引号、括号、顿号、破折号等标点符号,以使表意更加清晰严密。实践中,不少公文标题中对标点符号的使用不够规范,随意性强,主要表现在:联合行文的标题,在并列的发文机关名称之间加顿号;出现缩略语和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时不加引号;批转法规性文件不加书名号,而使用引号,或者法规性文件却加书名号;对公文内容成熟程度的限制性词语置于书名号之外;等等。


例如<××公司批转<××地区种籽管理站2020年第一季度工作计划>(讨论稿)的通知》,其中“讨论稿”是对该工作计划成熟程度的限定,表明其内容尚不十分成熟,有待于进一步酝酿和磋商,以便使之趋于完善和合理。它与计划标题同为一个整体,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在书写时必须注意将其置于书名号之内,即写成《××公司批转《<××地区种籽管理站2020年第一季度工作计划)(讨论稿)>的通知》。再如《××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双减’政策的规定”的通知》,此标题中,被批转对象《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双减’政策的规定》系法规性文件,故应按规定使用书名号,而不能用引号,即应改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双减’的规定>的通知》。


七、体号混乱


即指公文标题中对字体、字号的使用不合规范,随意滥用。例如: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使用二号小标宋体字。但在实践中有些机关的公文标题却不如此,或用初号宋体字,或用三号宋体字;还有的不用宋体字,而是用黑变体、楷书体、隶书体或者魏碑体等等,很不规范,给人以纷乱之感。


标题是公文的“眼睛”,拟制时必须精心对待,审慎为之,切不可草率造次。本文所列诸种“病症”,仅就常见现象略作分析,未必尽当,仅此以引起公文工作者注意,从而不断使公文标题的拟制臻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