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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正确使用公文的的结语

来源: 时间:2021-08-02 09:44:51 浏览次数: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行政学院) 

 叶黔达 柯世华

 

【题首语】

当前,学界涉及公交正文结语的用法,说法颇多。有的说法却不尽符合办文规范和实际。故重发此文,希望对朋友们有所帮助。


公文的结语部分不能象文学作品那样含蓄作结、耐人寻味,而要言尽意明。既不能虎头蛇尾,草率作结,也不能画蛇添足,或者“穿靴”似地以空话套话为尾。常见结语方式一是收篇点题,即用简练语言,画龙点睛似地提出主旨;或总结全文,形成完整印象;或针对开头交代的论题和初步揭示的方向,前提后点,结尾点明主旨;或者进一步强调、深化中心,形成深刻印象。二是提出希望、号召、意见、建议,这在领导讲话稿中是常见的方法。三是强调说明,对主体内容作必要的强调或补充,或说明有关事项。四是表示祝贺、慰问。五是自然作结,以公文惯用专门结语如“特此报告”、“特此通知”等作结尾。也有的主体部分言尽意明,就不另写结尾部分了。本文着重介绍惯用专门结语的用法。

一、公文惯用结语类型

(一)惯用结语类型

一是期请用语,如:“请”“敬请”“拟请”“特请”“报请”‘“即请”“务请”“希”“希即”“希望”“务希”“为要”“为盼”“为感”“为谢”“为荷”“如无不妥请批转”“如可行请转发”等。用于表示发文者的某种期望、请求、要求、致谢。

二是征询用语,如:“当否”“可否”“要否”“是否可行”“是否同意”“是否恰当”等,多用于表示征询对方的意见和态度。

三是期复用语,如:“请批准”“请批示”“请批复”“请指示”“请指正”“请审核”“请审批”“请审阅”“请函复”“请回复”“请电复”“请速复”等。多用于上行公文及商请函、请求批准函的结尾,以请求答复。常和征询用语结合使用,如“当否,请审批”之类。

四是专此用语,如:“特此(通知、通告、批复、报告、函告、……)”“专此(函复、报告……)”“此复”“此令”等等。

五是送达用语,如:“报告”“请示”“函报”“函告”“函复”“通知”“批复”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惯用语中的“报告”“请示”“通知”“批复”不再是名词的文种,而是表示送达、报送等意的动词了。

有些结尾用语兼有期请、期复、征询等作用,如“请认真执行”“望遵照执行”“请迅速办理”“以上意见妥否请审定”“请审批”等等。

(二)使用注意事项

一是上述各类同语,使用时要根据对上、对下、对平级或者不相隶属单位的不同场合,注意谨慎选用,得体运用。

二是要注意上述几种类型惯用结语的搭配使用。尤其要注意“特此”是“在此表示”或“特此送达”之意,若单独使用其表意是不完整的,必须与送达用语等其他惯用结语搭配使用才行。

三是按照约定俗成惯用结语使用,不可滥用、混用,也不要随意生造。

四是尤其要注意请示、批复和函的结语的规范、得体使用。

二、正确使用请示的结语

    请示结语要体现出对上级的尊敬,否则不得体。

    常用“特此请示,请予批准。”这是比较剴切的语气,诚恳地渴请上级按我们处理意见审定批准。

    也可用“特此请示,请予审批(审定、批复)”之类,其语意语气就平和多了。

    决不使用“可否?请予批准。”因为这是逻辑病句。那么可以使用“可否?请予审批。”吗?当然可以,“审批”可能批准,也可能批不准,与“可否”连用合乎逻辑。

    但在实际行文中,机关单位多用“可否, 请予审批。”为什么?“可否”后用问号,那是请示单位自己也拿不准该不该这样处理,悉听上级定夺。这时“可否”之意在可否之间。而“可否”后用逗号,那是请示单位已有自己处理的意向,希望上级按此意向批准。但你总不能写为“这个处理方式是可以的,上级请批了吧。”而写为了“可否,”其意重在“可”,逻辑重音在“可”上面,“否”是表示对上尊敬的谦恭之意的衬词了。显然,“可否”之后的标点符号不同,其语意语态是有区别的。

    上述各法怎么选用,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请示一般不宜用“请批示”“请予批示”作结。因为“批示”通常用于领导个体的职务行为,如“李克强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根据某领导批示的意见”“某领导的重要批示中指出”之类。请示结语宜用表示上级机关整体职务行为的前述用语。

请示结语要庄重得体简洁,若写为“万望领导体恤群众困难,帮助我们解决燃眉之急,我们不胜感激”“恳请上级及时批准我们的请求,以免延误工程进度,以便我们开展正常工作”之类结语,就不够得体了。

    三、正确使用函的结语

    商洽函、询答函常用“请予(大力、鼎力)支持(协助、帮助、配合),为感(谢、荷、盼)!”“请即函复为盼(谢、感)”之类结语。复函则常以“特此函复(答、告)”之类作结。(“荷”读作hè,此处作负荷、负担、负重解,“为荷”取引申义:对其负重负担的感谢,意同“为感、为谢”。对文化层次较高对方去函时,为满足其求知心理(可参阅《现代公文写作与处理最新规范·观念·技巧》“公文新观念·树立公文接受心理观”一节),或者显示本单位的文化品位,用“为荷”就更显典雅。当然,公文用语典雅与通俗要视行文对象而定。

    结语若使用了“为荷(感、谢),不能写为如下形式:

    此致

为荷!

    只能写为“………请予大力支持,为荷!”“………请予支持为荷!”

商洽、询答函也不能以“此致”作结语。“此致”是表意不完整的动词,其意为“在此表示……” “以此送达……”,可用如:

此致

敬礼!

    或者

    此致

××学院人事处

若函件表达的感情真挚浓烈,“敬礼”后面应加“!”号,若仅仅出于礼貌外交需要或者虚与周旋,“敬礼”后面则不加“!”号了(不能用“。”号)。

假如某企业和我们发生了经济纠纷,我们单位发去催款函,正文写完“请于某日前归还这笔欠款,否则我们将通过法律渠道予以追索。”之后,能不能不写结语“此致敬礼”之类呢?为了表示公关外交礼节,显示我们单位的文明礼貌水准,还是写上为好。但语气显然不同,就不要“!”号了。

    而请批函中的请求批准函,结语当写“特此函报(请),请予批准(审定、审批)”之类,以示对业务主管部门对方职权的尊重。(其标题也应写成《××单位关于请求批准××的申报函》为宜。)

    四、正确使用批复和审批函的结语

    批复结语可写为“特此批复”,审批函写为“特此函复”。二者均可简化为“此复。”

    “此复”以及“此告”“此报”之类结语,虽只有两字,却是表达了“特地发出这个公告(通告)”“特地呈上这个报告”之类完整意思的紧缩句,因此后面一定要用“。”号。遗憾的是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命令,结语“此令”几乎都没有句号,从语法学角度看这是不规范的。(中直部门、省市领导机关文件也偶有不够科学、规范之处,这也可见公文规范之难,也说明公文培训包括师资培训之重要。)

    批复和审批函也可以“(特此)批准你们……”直陈批复事项作结,不另要结语。但这类批复事项作结的用语措词也是挺有讲究的。若是审批函,宜将“批准”改为同义词“同意”,以显对平行的或者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的互相尊重,满足其求尊、求近的接受心理。

至于批复可以用“批准”,但不妨对下级也改用“同意”。这样写,用语更显和谐(也请见拙作“树立公文语言和谐观”),而对下级的尊重,既满足对方求尊心理,又彰显了领导机关的亲民礼下作风。事实上,随着刅文观念的转变,公文用语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五、篇段合一文面结构公文结语的排列位置

篇段合一式公文正文全文内容包容在一个完整的自然段内,一个段落就是一篇完整的文章。这种形式常用于内容简捷、单一、篇幅极短的公文,如有的事项通知、会议通知、通告、公告等等。通常把写作目的原由、行文事项、结语三个层次融进一段,有时也可省掉写作目的原由或者结语,其余部分组合成段。有的没有开头、结尾部分,只有主体部分列为一段。

值得注意的是,规范的篇段合一式的结语不能提行,否则就成为两段式了。例如“特此通知”“特此通告”“特此公告”之类结语,如果提行另成一个独句段,这就不是篇段合一式而成为两段式了,其结构的逻辑性反而不如篇段合一式严谨了。

             

   (参阅《现代公文写作与处理最新规范· 观念· 技巧》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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